遂府办函〔2015〕123号
市直相关部门,市属相关企业:
《遂宁市市本级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六届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4日
遂宁市市本级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缓解因转贷问题出现的资金周转困难,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5〕32号)和市政府《关于设立遂宁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通知》(遂府函〔2015〕10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设立遂宁市市本级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
第二条 为规范和加强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有效防范风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急转贷资金是指市本级为缓解因企业应急转贷出现暂时资金困难,而专门用来向其提供短期借款的资金。
第二章 设立规模和运营管理
第四条 首期应急转贷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其组成的结构为: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一部分2015年度工业发展资金;减持遂宁兴业资产经营管理公司持有明星电力、创维数字的国有股权后,通过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安排一部分;遂宁发展公司自筹一部分。根据应急转贷资金运营的效益和风险情况,以及国家宏观金融形势变化等因素,逐步扩大规模。
第五条 市本级应急转贷资金由市政府委托遂宁发展公司(市工投公司)负责具体运营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
第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重点支持市本级、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的企业。被支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内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经济纠纷、诉讼;
(三)银行愿意续贷,企业所在园区管委会的平台公司愿意承担连带责任或企业有合法有效、足值足额的抵(质)押担保,风险可控。
第四章 资金使用原则、收费、期限及额度
第七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应遵循“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滚动使用”的原则。
第八条 使用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七八向遂宁发展公司缴纳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单笔借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单户单笔资金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转贷企业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转贷企业向遂宁发展公司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银行同意续贷的书面文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公司最新章程;
4.企业股东会决议;
5.企业上一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最近月份的财务报表;
6.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借款借据、法定代表人委托遂宁发展公司将借款打入还款账户的委托书;
7.遂宁发展公司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遂宁发展公司开展前期尽职调查。
转贷企业提供申请资料后,遂宁发展公司对其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调查企业银行征信系统有无不良信息、有无经济纠纷与诉讼、上下游客户是否稳定、应收应付款是否正常、企业存货与现金流是否合理、水电气支出及税收解缴是否正常、关联企业情况及企业法人代表与股东信用记录等情况,了解企业是否愿意向续贷银行出具《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申请》并提供可有效控制风险的其他现场交割协议等要件,开展应急转贷借款风险评价。
(三)市财政局审查。
经遂宁发展公司开展前期尽职调查,认为风险可控的,提交市财政局对银行续贷意愿的真实性、风险控制措施的把控能力、转贷资金来源等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
市政府成立以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和分管金融的副市长任副组长,申请贷款企业所属行业的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人民银行遂宁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遂宁发展公司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本级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贷审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决定应急转贷资金的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企业金融科和遂宁发展公司(市工投公司)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经遂宁发展公司调查、市财政局审核认为风险可控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市政府组织召开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市本级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贷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表决意见是遂宁发展公司开展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的决策依据。经市本级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贷审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同意后,有足够抵押物的申报企业直接与遂宁发展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抵押物不足或无抵押物的申报企业,应提供所在园区管委会的平台公司愿意承担连带责任的保函,由申报企业和担保人与遂宁发展公司签订借款和担保协议,依法办理有关担保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完善相关手续后,遂宁发展公司将资金及时汇入企业指定的还款专户;银行收到还款后,及时完善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银行完成续贷手续后,根据三方协议和企业提交的《贷款资金受托支付申请》,将续贷资金划入遂宁发展公司应急转贷资金专户,确保续贷资金用于归还应急转贷资金。
第十五条 遂宁发展公司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应急转贷资金占用费收入扣除各种税费后全部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失。
第十六条 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应急转贷资金,银行贷款落实到位后不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应依法追缴,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市征信管理系统,3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该项资金。
第十七条 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遂宁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遂宁银监分局应立足部门职能,推动银行加强与遂宁发展公司的应急转贷业务合作,督促贷款金融机构优化审贷流程,缩短审贷时间,提升金融服务水平。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遂宁发展公司每季度将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及运行情况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同时报市财政局备案;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主动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不定期开展应急转贷资金运行绩效评价,加强过程监督和业务指导;市审计局不定期对应急转贷资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绩效评价和审计结果及时报市政府。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国土、房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和股权质押事项时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优先办理。
第二十二条 遂宁发展公司充分利用市财政、丰发现代农业担保公司的资源,切实做好企业应急转贷服务。
第二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或市级重大企业应急转贷项目,所需资金及运营管理,由市政府适时召开市本级企业应急转贷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