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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6-12 15:42 点击: 次

 

遂府函〔2015103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创新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或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融资的企业,其融资额在20005000万元的,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融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依法完成了资产证券化改造,并到资本市场排队等候上市的企业,由市、县(区)财政各按5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通过配股、定向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施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工业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最高100万元予以奖励。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对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给予支持。

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性产业的重点工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以核定的实际投资为准),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集约发展。对企业实施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水)量在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以上200吨标准煤(2万立方米)以内(含)的节能节水改造项目,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节能(水)量超过200吨标准煤(2万立方米)的项目,节能(水)量每增加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0万元。对当年列入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由市财政按企业淘汰设备原值的5%或按产能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于新建的厂房,宗地容积率达1.31.4(不含1.4)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3的建筑面积给予40/平方米的补贴;宗地容积率达1.4(含1.4)至1.5(不含1.5)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4的建筑面积给予50/平方米的补贴;宗地容积率达1.5(含1.5)以上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5的建筑面积给予60/平方米的补贴;对容积率达到1.4以上的宗地,按累计方法计算补贴金额。鼓励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三层以上厂房的,对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厂房按50/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省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培育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年度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成果转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运用省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年度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5%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创新成果,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

六、推进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件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四川名牌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件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质量奖和遂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件20万元奖励。

七、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创新联盟、小企业创业基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服务设施购置等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40万元补助;对上述平台(联盟、基地)开展的非盈利性质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由同级财政按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70%给予最高70万元补助。

八、推动创业载体建设。对新增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产业园区,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小企业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本意见自20155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本级财政所需资金从市本级工业发展资金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市政府在本意见之前出台的关于激励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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