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委办发〔2015〕23号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 营的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16日
遂宁市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
适度规模经营的实施方案
为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 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 革部署,以坚持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以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为导向,以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为重点,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机制,大力 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进农业经营方式转变,让农民成为土地 经营权流转和规模经营的主体和受益者。
(二) 基本原则
——坚持“稳制、分权、搞活”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推 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 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背农民意愿,流转收益归承包农户所有。
——坚持“三个不得”原则。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 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 生态环境,确保农地农用。
——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原则。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 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既要兼顾效率,又要体现公平。严禁 不顾经营能力和经济效益片面追求超大规模,搞形象工程、政绩工 程。
二、把握土地经营权流转重点内容
(一)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1.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 薄、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 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 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国 土局〕
2.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三个主体”责任的要 求,扎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后续工作,认真落实检查验收专家组提 出的整改意见,减少误差率,提高农户直接签字率,确保农户颁证 率,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提供坚实基础。 〔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市 国土局、市财政局、市农办、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司法局、市信访 局、市档案局〕
3.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建设。建立市、县 (区)、乡(镇)联网的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及农业农村经济管理数字化、信息化,逐步增加耕地质量、农业基础设施、农业产业布局等信息内容,实现农业信息资源全市共享。规范建立纸质档案,并严格管理,方便群众查询。〔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档案局、市国土局〕
(二)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 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要依法报发包方备案。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土地的,原土地承包关系保持不变,须完善土地流转手续。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土地的,原有土地承包关系发生了改变,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各县(区)要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 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要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总结 完善推广流转收益性保证贷款试点、土地信托贷款试点和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经验,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牵头单 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农办、市财政局、市国 土局、市金融办、人行遂宁中心支行〕
1.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流转土地。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 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农办、市国土局、市法制办、市司法局〕
2.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市、县(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 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土地流转市场监管办法,健全县(区)、乡(镇)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建立以县(区)为中枢,乡级为平台,村为网点的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和监测体系,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切实保护流转双方权利。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菅纠纷。〔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县 (区)政府,市委编办、市农业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3.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根据我市属丘陵地貌特点,结合 经济条件、劳动力转移、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各县(区)合理确 定适度规模经营面积。通过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典型示范引导,促进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与农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的合作与联合,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各级要整合涉农项目资金,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推动现代农业园区发展。〔牵头单位:市农办;责任单位:各县 (区)政府,市农业局、市国土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交运局、市扶贫移民局〕
4.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 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 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土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 积实行县(区)、乡(镇)分级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 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 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进一步强化设施用地的用途监管,对于耕地撂荒的,停发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惠农补贴资金。〔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农办、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三)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制度
1.登记制度。各县(区)政府要对已流转的土地进行一次专 项检查,摸清家底,对流转土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要作好登记工作,计入确权登记颁证信息系统。从2015年起,每季度向农村土 地承包管理部门逐级上报土地流转情况。〔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农办、市国土局〕
2.审查制度。对流转的土地要建立县(区)、乡(镇)分级审查 制度。重点审查流入方的主体资格、征信情况、农业持续经营能力以及拟经菅项目是否符合区域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对流转土地面积30亩(含)〜100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审查;100亩(含)〜500亩的,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500亩(含)以上的,由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县 (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投促委、市国土局、市农办、市司法局、人行遂宁中心支行〕
3.合同管理制度。土地流转合同要根据流转双方意愿在乡 (镇)或县(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指导下签订。对流转期限 满1年以上的,流转双方必须依法订立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全省统一的示范合同文本。乡(镇)要建立土地流转台账,依法及时办理流转土地变更登记,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其他中介组织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委托方应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出具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 和个人不得流转农户承包地。〔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国土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
4.纠纷调处制度。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和仲裁 庭的作用,健全乡村调解、县(区)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置土地流转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国土局、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市法制办〕
5.土地流转风险调控制度。建立风险预防、控制和处置机制,按流转土地面积收取一定比例的复耕保证金和风险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门部门管理,专门用于流转土地风险防范。〔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司法局、市法制办、市金融办、人行遂宁中心支行〕
三、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强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培育。夯实家庭经营基础,壮大现有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开展家庭农场市级示范场建设。引导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的农村致富带头人,通过土地依法流转扩大生产规模,成为专业大户或转型升级为家庭农场,发展标准化、生态化、专业化生产,提高产业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农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工商局〕
(二)强化农民合作社培育。充分发挥国家、省、市级农民合 作社的示范作用,带动引导分散的农户按照产业链、产品和品牌组建合作社,兴办生产、加工、销售等不同类型的农业合作社,完善生产设施,扩大产销对接,提高办社能力,完善办社机制,提升生产经营、市场营销和组织带动能力。〔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 各县(区)政府,市农办、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粮食局〕
(三)强化农业企业培育。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 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支持农业企业创建国家、省级农业产业 化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带动农业发展产业。引导农业企业通过品牌嫁接、资本运作、产业延伸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促进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入股,与农业企业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牵头单位:市农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局〕
四、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一) 健全公益性服务体系。完善县(区)、乡(镇)、村三级农业服务体系,加强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牵头单位:市农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委编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
(二) 健全经营性服务体系。大力培育农事服务超市、植保机防专业队、农机服务队、营销合作社等各种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它社会力量为补充”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探索建立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目录,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引导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农业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市农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
(三) 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回乡创业农民和新生代农民的培养培训力度,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牵头单位:市农业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农办、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人社局、市劳务办〕
五、加大土地经营权流转政策扶持
(一)用地政策。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设施用地, 并按规定减免税费。对流入方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 室,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圈舍、畜禽有机处置、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物检疫病虫害防控、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处置场所、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农产品临时存储及分拣包装场所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配套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均属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要按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的电、水视为农业用电用水。〔牵头单位:市国土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发改委、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粮食局〕
(二)财政扶持。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相应的资金扶持新 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加大对种粮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原 有的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的归属由承包方与流 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先期 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按照粮食实际播种面积对生产者进行补 贴的试点范围。〔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 市农办、市农业局、市粮食局〕
(三)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 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重点开展农机质押、存货质押、大额订单质押、涉农资金担保业务,并在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不断创新和完善,合理调配信贷资源。创新开展大型农用生产设施设备、林权、流转后的土地经营权等抵押贷款和应收账款、仓单、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质押贷款。重点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产品生产能力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产品物流批发市场建设、粮棉油收购调销、农产品精深加工和粮棉油全产业链经营、重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工商局、市农办、市粮食局、市科知局、人行遂宁中心支行〕
六、强化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现代农业发展 的需要,是城镇化进程推进的需要,是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需 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 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大力推广土地流转、规模经营的典型经验,为土地有序流转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二)落实责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涉及部门较 多,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部门,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管理、土地流转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处和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市农办要做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政策研究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土地用途管制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和资金扶持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相关经营主体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金融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融资等指导意见,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
(三)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加强市、县(区)、镇(乡) 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的管理体制,发挥其在土地流转工作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职能作用。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流转的管理工作。要明确乡镇承担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机构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