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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6-05-04 15:32 点击: 次
 
 
 
遂府函〔2012〕127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宁市促进工业转型升级
  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遂宁市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六届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30日       
 
 
 
遂宁市促进工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意见
 
    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现制定我市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相关政策。
    一、加快产业优化升级

    (一)降低工业项目建设成本。对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程序批准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水土保持规费、白蚁防治费、防雷技术服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其他工业项目按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二)鼓励企业加大投入。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重点工业项目,由同级财政(市级含三园区,下同)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对当年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凡世界500强的制造企业落户我市,由同级财政按投资总额的0.5%给予奖励。
    (三)推进企业节能改造。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同级财政按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1%给予奖励。对纳入全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企业,同级财政按实际淘汰的产能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加快企业做大做强
    (四)促进企业上市融资。注册地在遂宁市的企业,凡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新上市,所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投资的,由市财政奖励企业100万元。对上市公司以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予以奖励。
    (五)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市内工业企业实施行业内并购重组或外地行业龙头企业并购重组我市工业企业且在本市纳税的,由同级财政按并购净资产的1%给予补贴。对亿元以上的资产并购重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六)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名牌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件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四川名牌或四川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全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管理奖和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件20万元奖励。
    (七)激励企业新增效益。对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由同级财政按新增入库税金的5‰奖励企业。
    (八)加速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对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由同级财政每户奖励5万元。
    三、加快园区平台建设
    (九)加快公共设施建设。对产业园区建设涉及水、电、气、油、通讯等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免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公路路产补偿和占用费(不含高速公路)等费用。
    (十)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对于新建的厂房,宗地容积率达1.3至1.4(不含1.4)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3的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补贴; 宗地容积率达1.4(含1.4)至1.5(不含1.5)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4的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贴; 宗地容积率达1.5(含1.5)以上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5的建筑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的补贴;对容积率达到1.4以上的宗地,按累计方法计算补贴金额。
    (十一)支持园区上档升级。对被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园区,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被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四、加快企业技术进步
    (十二)扶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不重复奖励)。
    (十三)推动科研成果产业化。市财政每年在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补助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体补助办法由市科知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企业引进科研成果(或专利发明)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年销售收入超过技术合同交易额5倍以上的,市财政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5%给予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四)加大对高新技术和科技型企业扶持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经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对新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度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订或修订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2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测量管理体系证书和省级计量检测体系证书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1万元。
    (十五)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对新获得国家重点新产品的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兴产业领域经省级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高新技术和自主创新新产品以及首台(套)装备,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经费补助。
    (十六)激励企业人才引进。对企业引进的高技术人才,个人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按最高不超过70%的标准予以奖励。
    五、优化生产要素环境
    (十七)扶持金融担保。对依法设立一年以上,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当年的贷款担保实际发生额达到其注册资本3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50%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由同级财政按照当年为工业企业新增贷款担保发生额的3‰给予补偿,补偿金进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小额担保贷款按新增贷款额确定适当比例给予补贴。
    (十八)做好用地保障。全市新增建设用地用于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项目的指标不低于工业用地总面积的50%,工业用地集中安排在产业园区。各园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土地,保障工业用地需求,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
    (十九)抓好能源建设。对110KV、220KV输变电站站址用地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招拍挂”出让。
本意见中除科技成果转化补助经费在科技三项经费中支出外,其它所有奖励或者补助资金均在同级财政安排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解决。市本级其他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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