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 实施意见
时间:2016-05-04 15:23 点击: 次
遂府函〔2015〕101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
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大众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打造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新引擎,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深化重点领域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以构建“众创空间”为载体,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培育创新文化,让创业者与市场需求充分对接,掀起“大众创业”、“草根创业”新浪潮,形成“人人创新”、“万众创新”新局面。
二、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力军作用,释放创新创业政策集聚和“互联互通”的系统有效性,大力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推动全市创业服务新业态快速发展,形成要素集聚化、服务专业化、运营市场化和资源开放化的大众创业新格局。到2017年,实现创新创业主体从小众到大众、创新创业载体从重点布局到全面建设、创新创业服务从重硬件条件到重软件服务的转变。聚集各类科技创业人才3万人,发明专利申请量达1600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类创新型企业达到100家以上;建成各类省级创新创业孵化载体10家;服务创新创业的专家导师队伍达到100人;开发创新创业项目1000个;扶持10000人成功创业。
三、主要任务
(一)积极构建众创空间
1.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建设。四川职业技术学院要积极打造我市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为创新创业俱乐部提供专门场地和经费保障,建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加强引导引领。为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信息咨询、项目推介、供需对接、项目孵化等服务。对经评审符合条件,给予30万元的资金补助,用于创新创业培训补贴、项目孵化和设备购置等。所需补助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牵头部门:市人才办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2.推进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建设。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要结合自身优势和特色,加大财政投入,加快建设一批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确保2015年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新建1—2个产业特色突出、承载力强的园区(基地),并在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内聚集法律、人力资源、工商、税务、环保咨询、中小企业服务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为创业企业提供从项目到产业化的全过程服务。积极引导和鼓励个人、企业、投资机构等社会资源在我市投资建设运营一批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经所在地县(区)、市直园区人社、财政部门评审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创建资金补助;对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补助,所需补助资金从各级政府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知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3.推进产业示范基地建设。对新增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产业园区,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企业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科知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4.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加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力度,在市级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孵化器建设。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牵头部门:市科知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二)营造创新创业市场环境。
5.放宽创业准入条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优化登记方式,推广“先照后证”制度,放松经营范围登记管制,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分行业、分业态释放住所资源。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建立小微企业目录,对小微企业发展状况开展抽样统计。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事项,除涉及市场主体机构设立的审批事项及依法予以保留的外,其余涉及市场主体经营项目、经营资格的前置许可事项,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标准,缩短流程,限时办结,推广“一个窗口”受理、网上并联审批等方式。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
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6.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依法享受税收减免政策。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部门:市地税局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7.大力支持专利实施转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专利入股、质押、转让、许可等方式促进专利实施获得收益。以专利权等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入股的,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受限制。既未约定也未在单位规章制度中规定的情形下,国有企事业单位自行实施其发明专利的,在专利有效期内,每年给予全体职务发明人的报酬总额不低于实施该发明专利营业利润的5%;转让、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或者以专利出资入股的,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应不低于转让费、许可费或者出资比例的20%。进一步加强对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将侵权行为信息纳入社会信用记录,营造创新创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成功创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的奖励20万元,所需资金从市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
牵头部门:市科知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8.支持企业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省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培育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牵头部门:市经信委
责任单位: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三)扶持重点群体创新创业。
9.吸引高端人才来遂创业。重点引进产业发展领军型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市自主创业,创业地县(区)、园区按规定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并提供不低于130平方米的免租金住房;一次性补助创业人才100万元安家费。经评估,其创业企业带动了遂宁产业发展,所提供的130平方米免租金住房奖励给个人。家属如愿意随迁我市,有工作的,由所在地推荐安排工作;无工作的,其创业企业注册地的县(区)、园区每月提供5000元以上生活补贴。子女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予以保障,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权益。配备特约保健医生,开展特约医疗保健服务。
牵头部门:市人才办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外侨办,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0.聚集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突破现有政策在人才流动、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束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科技成果在境内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办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3年内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不影响职称评定;允许科技人员兼职取酬,对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约定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在遂兼职从事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成果转化活动,以及在遂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至少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管理;落实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放宽使用范围,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
牵头部门:市科知局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1.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应按规定允许在校大学生休学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休学年限按照高校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工商部门注册或民政部门登记,以及其他依法设立、免于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如开办网店、农业职业经理人等),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在高校或地方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1万元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对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并新增吸纳2名以上劳动者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保费)的,每吸纳1名劳动者,给予2000元的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每名创业高校毕业生每年申请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万元,奖励时间不超过三年,累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所需资金从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2.组织青年创新创业。实施“遂宁青年创业促进计划”,及时向全市18—40岁之间,处于失业、半失业或者待业状态,有很好的商业点子和创业激情,缺乏商业经验,筹措不到资金的创业青年,按规定提供免息免担保的创业启动资金贷款,并配备一名志愿者导师“一对一”帮扶,帮助青年创业成功。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牵头部门:团市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遂宁中心支行、遂宁银监分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3.促进农民工返乡创业。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保障农民工在创业准入条件、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税收减免等方面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优惠待遇。支持农民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积极组织创新创业农民与企业、小康村、市场和园区对接。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等公共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各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 市科知局、市财政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4.扶持失业人员创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主创业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自主创业并带动2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失业人员,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实,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一次性给予3000元创业补贴;有创业培训需求的失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可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创业,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四)强化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15.完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遂宁科技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市、县、乡镇三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为创业者提供“一站式”创新创业综合服务。综合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优质服务,支持服务机构为初创企业提供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咨询、检验检测认证和技术转移等服务。
牵头部门:市科知局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6.探索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工作。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可开展创新券补助政策试点,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利用创新券,向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购买所需科研服务,相关科研服务机构持创新券到同级财政部门兑现补贴。
牵头部门:市科知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7.优化创业项目资源库。广泛征集创业项目,经创业指导专家评估进入创业项目库,并被3名以上创业者成功使用的创业项目,给予每个不低于5000元的项目征集奖励,该项资金从同级创新创业引导基金中列支。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五)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18.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设立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将全民创业奖励基金调整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市级基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县(区)、园区基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产业发展、创投等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19.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按照中、省统一部署,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最高额度由针对不同群体的5万元、8万元、10万元不等统一调整为1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简化程序,细化措施,健全贷款发放考核办法和财政贴息资金规范管理约束机制,提高代偿效率,完善担保基金呆坏账核销办法。市、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担保基金筹集责任,市本级财政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00万的创新创业担保基金,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设立总规模不低于500万元的创新创业担保基金,并视财力情况逐年增加。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经信委、人行遂宁中心支行、遂宁银监分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六)完善创业投融资机制。
20.开展基于互联网的创业创新综合服务。探索建立“互联网+”项目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平台,构建投资者与创业企业的网络交流平台,开发“孵化+众筹”功能,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商务局、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21.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作用。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以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和股权众筹等投融资机制,积极利用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等拓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牵头部门:市金融办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行遂宁中心支行、遂宁银监分局、市经信委、市科知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七)优化创新创业文化环境。
22.丰富创新创业活动。在全市范围内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各类创业孵化园区(基地)承办区域性、全省、全国性创业大赛。打造遂宁创业活动品牌,征集活动主题语,设计具体遂宁特色的创新创业活动标志。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等公益活动,搭建创新创业展示和投融资对接平台。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鼓励高等学校优秀教师、科技人才、创新创业领军人物等担任导师,开展创新创业辅导和创新创业培训。
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责任单位:团市委、市科知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23.营造创新创业氛围。积极倡导敢为人先、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加强新闻媒体对大众创新创业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让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牵头部门:市政府新闻办
责任单位:市文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广播电视台、遂宁日报社,各县(区)、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
四、组织实施
24.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遂宁市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创新创业工作的统筹、指导和协调。市直相关部门、各县(区)、园区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
25.形成推进合力。市、县(区)、园区人社部门要加强与党政部门、群团组织的工作协调,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和支持。各县(区)、园区要做好大众创新创业政策落实情况调研、发展情况统计汇总等工作,及时报告有关进展情况。
附件:遂宁市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及主要职责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
附件
遂宁市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
成员名单及主要职责
为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大众创新创业的决策部署,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市政府决定建立遂宁市推进创新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刘 云 市委常委、 副市长
杨 军 副市长
成 员:胡碧玉 四川职业学院院长
成 斌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社局局长
向道泉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委党研室主任
梁勤玲 遂宁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温勉光 市法制办主任
雷奉军 市金融办主任
李孝富 市发改委主任
陈 伐 市财政局局长
罗孝廉 市经信委主任
兰 瑛 市科知局局长
王 勇 市工商局局长
李 季 市国税局局长
郎卡扎西 市地税局局长
黄远新 市商务局局长
李和平 市民政局局长
昝中国 市国土局局长
姜国全 市住建局局长
李 斌 市规划局局长
勾中进 市文广局局长
张永福 市教育局局长
何兴树 市卫计委主任
吴炳麟 市环保局局长
罗庆伦 市外侨办主任
何春林 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蔡桦军 团市委书记
唐紫薇 市妇联主席
骆常非 遂宁日报社社长
吴 军 市广播电视台台长
王 敏 人行遂宁中心支行行长
刘巧玲 遂宁银监分局局长
二、工作职责
联席会议负责决定“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检查落实工作推进进度,统筹部署相关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由成斌同志兼任。
三、工作机制
(一)各成员单位根据《关于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各成员单位每年12月底之前或按联席会议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需提请解决的重大事项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集汇总后报联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检查各项工作推进情况,研究协调重大事项。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审定。
遂府函〔2015〕102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31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兑现优惠政策
(一)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严格兑现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中的合法合规承诺事项,杜绝承诺不兑现、承诺缩水等现象;执行中确有障碍的,由各地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依法协商解决。
(二)全面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台《遂宁市招商引资税收优惠政策适用指南》,动态更新,确保招引信息对称。
二、加大财政扶持
(三)市、县(区、园区)财政在财力自求平衡的前提下,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门用于引导各级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发展。
(四)通过工业、农业、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等专项发展资金,扶持奖励工业、农业、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重点项目。
(五)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专项资金可用于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或以奖代补。
(六)积极推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招引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民生工程等领域。
三、强化用地保障
(七)强化用地计划指标统筹,优先保障五大主导产业和八大成长型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根据项目需要,及时依法按程序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
(八)对纳入全省50个重点支持项目、100个重点推进项目及重点创新型项目的,由市、县(区)分别按50 %的比例,足额匹配地方用地计划指标。
(九)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十)全面清理处置闲置低效用地,存量指标主要用于新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
四、加大金融支持
(十一)市、县(区)政府和遂宁开发区、市河东新区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降低企业转贷风险。
(十二)规范金融机构收费,减费让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五、人力资源保障
(十三)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引进相关政策,兑现安家补贴、生活补助等财政性奖励及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优惠政策;对符合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产业项目企业新招聘员工,按相关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助。
(十四)按相关规定减低企业用工失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
六、优化招商环境
(十五)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园区土地成熟度和承载能力。
(十六)支持开发主体参与标准厂房建设和运营管理,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为主体建设专业园中园;地方政府或平台公司可为引进的重点产业项目和创新型项目企业代建定制厂房,由企业方先租后购;采取差别化补偿、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
(十七)支持政府性平台公司以成熟土地、厂房、流动资金等要素入股。
(十八)严格落实生产性用水、用气、用电优惠价格,严查乱涨价,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对引进的现代物流、企业总部、金融、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等高端服务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工商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价格政策。
(十九)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程序,实行市长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切实解决项目引进、落地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落实地方产品扶持政策,对“遂宁造”产品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
(二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5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
遂府函〔2015〕103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工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企业创新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或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融资的企业,其融资额在2000—5000万元的,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融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依法完成了资产证券化改造,并到资本市场排队等候上市的企业,由市、县(区)财政各按5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通过配股、定向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施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工业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最高100万元予以奖励。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对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给予支持。
二、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性产业的重点工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以核定的实际投资为准),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企业集约发展。对企业实施的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水)量在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以上200吨标准煤(2万立方米)以内(含)的节能节水改造项目,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节能(水)量超过200吨标准煤(2万立方米)的项目,节能(水)量每增加100吨标准煤(1万立方米),再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30万元。对当年列入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及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由市财政按企业淘汰设备原值的5%或按产能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于新建的厂房,宗地容积率达1.3至1.4(不含1.4)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3的建筑面积给予40元/平方米的补贴;宗地容积率达1.4(含1.4)至1.5(不含1.5)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4的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的补贴;宗地容积率达1.5(含1.5)以上的企业,由同级财政按超出容积率1.5的建筑面积给予60元/平方米的补贴;对容积率达到1.4以上的宗地,按累计方法计算补贴金额。鼓励对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原有厂房改造升级为三层以上厂房的,对三层(含三层)以上的厂房按50元/平方米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
四、支持创新能力建设。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省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培育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五、推动创新成果转化。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年度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成果转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运用省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年度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5%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创新成果,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
六、推进品牌建设。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件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件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四川名牌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每件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质量奖和遂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由同级财政给予每件20万元奖励。
七、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服务)创新联盟、小企业创业基地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服务设施购置等服务能力提升项目,由同级财政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额30%的比例给予最高40万元补助;对上述平台(联盟、基地)开展的非盈利性质中小企业服务类项目,由同级财政按年度实际运营成本的70%给予最高70万元补助。
八、推动创业载体建设。对新增为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产业园区,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产业化基地,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小企业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本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本级财政所需资金从市本级工业发展资金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市政府在本意见之前出台的关于激励工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
遂府函〔2015〕105号
遂宁市人民政府
关于设立遂宁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
为切实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努力消除因转贷问题给企业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当前严峻复杂的经济形势,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六届40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设立遂宁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设立
(一)设立模式。市本级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设立采用政府转贷资金模式,由市本级财政和遂宁发展公司(市工投公司)共同筹集资金设立,按规定流程运作。各县(区)、园区结合本地实际选择设立模式。
鼓励市丰发担保公司和金坤小贷公司等国有控股、参股的担保公司和小贷公司,以市场化手段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参与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积极支持社会资本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
(二)资金规模。2015年,市本级、各县(区)、园区分别设立不低于5000万元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到2017年全市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规模力争达到10亿元以上。
(三)资金筹集。市本级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的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遂宁发展公司及下属公司从闲散和存量资金中筹集部分、市兴业公司通过出让国有股权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安排或通过股权做质押向银行融资筹集部分组成。
各县(区)、园区自行研究具体筹资方式和渠道。
二、政府转贷资金的运行模式
(一)运营管理。政府全额出资或政府性资金主导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由同级政府委托本级国有平台公司运营管理。市本级政府转贷资金委托遂宁发展公司(市工投公司)负责管理和运营。由市财政局牵头,遂宁发展公司负责起草市本级政府转贷资金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二)支持范围。各级政府转贷资金支持本级依法设立、诚信经营,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政策,且出借转贷资金方认定风险可控和银行愿意续贷的企业。
(三)资金审批。企业向政府转贷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提出借款申请后,由资金管理平台进行调查,提出借款意见,报同级政府审定。
(四)风险控制。政府转贷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
1.严格审查。政府转贷资金必须符合资金支持范围。凡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企业经营存在较大风险、不能提供银行对其开具的转贷承诺书的,一律不予支持。
2.签订三方协议。对无抵押物申请政府转贷资金的企业,资金管理平台必须与申请企业、转贷银行签订三方协议,现场交割,确保借出资金严格用于企业转贷业务,并按时收回,防止企业获得银行续贷资金后拖欠不还。
3.依法催收企业借款。对逾期不归还政府转贷资金借款的企业应依法催收。同时,将企业相关不良记录录入市征信管理系统,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转贷申请,取消其享受转型升级等相关支持激励政策。
4.加强资金管理平台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平台运行监管,定期开展资金运行绩效评价,督促资金管理平台按季向同级政府报告资金运营情况。各级审计部门负责每年对资金管理平台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报同级政府。
(五)资金使用费率。为充分提高政府转贷资金运转效率,按年息10%收取资金占用费。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