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副主席、副会长、市直属行业商会、异地遂宁商会:
现将《遂宁市简介》、《遂宁市招商引资政策汇编》、《船山区投资促进工作突出贡献激励办法》、《船山区委托招商工作考核办法》和《船山区产业招商组管理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希望遂宁市工商联副主席、副会长、市直属行业商会、异地遂宁商会,积极发挥各自资源,为家乡建设群策群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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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7日
遂宁市简介
遂宁市位于中国版图的中心,四川盆地中部,长江产业带上游的成渝经济区,遂宁辖三县两区,幅员面积5325 平方公里,人口385 万。遂宁地区离龙门山地震带比较远,是一座在观音庇护下的平安之地。遂宁与成都、重庆等距128公里,在四川省围 绕成渝经济区制定的“一轴一极一区块”发展战略中,是全省唯一在极、轴和区块中均被纳入战略布局的城市。西连
成都,东邻重庆、广安、南充,南接内江、资阳,北靠德阳、绵阳,与成都、重庆呈等距三角。地处四川城镇化发展主轴,是四川省战略部署建设的“六大都市区”之一,成都经济区和成都平原城市群的重要组成部分。遂宁属四川盆地典型丘陵地貌,地质结构稳定,远离地震带;遂宁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年均气温17.4度。遂宁成功打造中国观音故里、中国死海等7个4A级旅游景区,成为全省旅游收入7个百亿市州之。中国死海等品牌景区和“遂宁,让心灵度假”的城市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重点引进和发展一批旅游文化精品项目,强力推进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做大做强九大旅游度假区、五大特色旅游镇、三大旅游黄金路线。是成渝经济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四川省的现代产业基地,以“养心”文化为特色的现代生态花园城市。
船山区简介
遂宁市船山区因清代“蜀中诗人之冠”张船山而得名,是四川省遂宁市的首位城市,幅员面积618平方公里,下辖10个乡镇、6个街道办事处,总人口71.6万。
一、地理环境
船山区属于亚热带常绿阔叶林区,森林覆盖率达34%,城区内拥有30平方公里水域,10平方公里湿地,城中14.8平方公里的观音湖,储水8000万立方米,水域水质优于国家三类标准,空气质量优于国家二级标准,连续三年获得“全省环境优美示范城市”第一名。
二、产业环境
近年来,船山加快发展方式转变、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初步形成了“3+4”产业体系,即:以新材料、机电和装备制造、食品制造为代表的现代制造业;以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养老健康服务、现代旅游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并围绕主导产业搭建了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观音湖湖滨生态旅游休闲度假区、龙凤新城、永河现代农业园四大产业平台。2015年,预计实现地区生产总值99亿元,同比(下同)增长15%;固定资产投资147亿元,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5亿元,增长14%;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33%;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收入4.37亿元,增长33.7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538元,增长9.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263元,增长11%。
三、物流环境
船山地处川渝中心,拥有“一环九向、七向二十一线”的公铁联运交通网络,向东通过沪汉蓉快速通道连接长三角,向南连接渝贵滇穗,直达防城港进入印度洋,向北通过西安贯通京津冀的环渤海经济区,向西可经成都、兰州、乌鲁木齐直达欧洲,1.5小时经济圈覆盖成都、重庆两特大城市在内的37座城市,总人口1.14亿人。是贯通新欧亚大陆通道的四川省重要交通枢纽、成渝经济区中心城市,通江达海的重要中转站。
四、人文环境
船山历史悠久、文人荟萃,旅游资源丰富,始建于隋朝的“千年古刹”灵泉寺和始建于唐代的“皇家禅林”广德寺历为佛教圣地,观音文化源远流长,船山被中国文联、中国民间艺术家协会授予“中国观音文化之乡”。船山拥有国家5A级景区观音湖、国家4A级景区龙凤古镇、中国惟一的宋瓷博物馆等一批国际国内知名的自然人文景观,先后获得“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级生态示范区”等十余张国家级名片。
五、要素保障
船山地处涪江中游,淡水资源充足,目前,全市建成2座500千伏、6座220千伏、40座110千伏变电站,年供电能力达160亿千伏,各园区供电均做到双回路保障,全年停电不超过5小时;各类生产成本远低于沿海城市,工业用水2.40元/吨,大工业用电0.5848元/度,大工业用气2.83元/立方米;全市富裕劳动力达100万人,职业技术教育发达,是西部职业教育基地,以四川职业技术学院为龙头的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学校达29所,位居四川省前茅,年毕业各类技术人才6万余名。
物流港简介
物流港位于遂宁市主城区西南,交通十分便利,形成了两纵四横“井”字型的交通路网。第一条是从西到东的成渝高速铁路,贯穿整个物流港,未来的遂资绵铁路也在此交汇,遂宁火车南站也建在这里;第二条是横贯核心区的沪蓉高速,在物流港东、西两端各有一个出口;第三条是横跨全国的国道318线,也从物流港穿插而过;第四条是连接遂宁新机场的机场快捷通道,从物流港到新机场仅需10分钟车程。物流港共分为五大板块。
物流核心区是物流港的现代物流产业集聚区,沿国道318线布局了西部铁路物流园、石油物质集散基地、川渝粮食物流园、农副产品集散中心、远成西部物流园等重点项目,目前均已建成见效投入运营。
商流核心区是物流港的总部经济区,已入驻恒信寰宇中心、金东1号总部楼宇等项目。
商贸市场区是物流港的现代商贸集聚区,已入驻健坤国际商贸城、西部汽车交易城等重点项目。
工业发展区是物流港的高新技术制造业集聚区,已入驻了东盟国际产业园等重点制造企业。
生活配套区是物流港按照产城一体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有效利用山体、湖泊等自然资源,打造高品质的生活配套区。
遂宁市招商引资政策汇编
目 录
第一章 土地政策
一、取得方式
二、土地价格
三、用地要求
第二章 财税政策
一、财税支持
二、规费减免
第三章 金融政策
一、融资支持
二、贷款贴息
第四章 奖励政策
一、销售奖励
二、纳税奖励
三、固定资产投入奖
第五章 保障政策
一、生产要素
二、用工培训
三、人才引进
四、五险一金
六、行政服务
土地政策
一、取得方式
1.工业用地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供应,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商品住宅用地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商品住宅与其它用途混合建设用地中商品住宅建设面积达到50%以上的,必须以拍卖方式出让。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房屋建设工程的,不得转让该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低密度大套型住宅、公墓、钢铁等107类项目限制供地,对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以及污染严重、资源浪费严重、国有资产流失等95类项目禁止供地。(遂府发〔2007〕5号)
2.进入物流港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新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对进入物流港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享有一切工业项目用地的优惠政策。(遂府发〔2009〕20 号)
3.非营利性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所需土地采取依法划拨方式供应。对文化单位改制涉及变更土地性质和用途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文化产品生产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收入按“收支两条线”办理,根据投资情况,市政府给予一定奖励;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依法办理续期手续。(遂委发[2009]4号)
4.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企业,可通过加名、联建、转让等方式促进存量土地和在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对有利促进项目建设的并购、合作或联合开发可视为同一开发主体,办理相关手续。(遂府函[2008]207号)
二、土地价格
根据国家规定,遂宁工业用地最低出让标准9.6万元/亩,园区根据企业投资密度、科技含量、税收贡献,按“一企一策”特殊地价出让,在招拍挂过程中,若企业竞拍价高于实际出让价,超出部分由园区政府用工业发展资金予以补贴。
三、用地要求
1.市级各园区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120万元/亩以上,区、县各园区必须达到100万元/亩以上,项目投入产出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标准,否则不予供地。(遂委办发〔2009〕2号)
2.鼓励建多层厂房,进园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用地总面积的7%;园区容积率不低于行业规定最低标准,建筑系数不低于30%,园区绿化控制在总面积的20%以内。(遂委办发〔2007〕9号)
3.依法做好旅游用地规划,优先保障旅游重大项目用地。新投资旅游项目用地,采取挂牌方式出让,挂牌出让土地起始价报市土资委审定后实施;将用地出让收入划出一定比例,由各区县、园区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投资额1000万元——3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其用地出让收入的1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其用地出让收入的2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其用地出让收入的30%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遂委发[2009]3号)
第二章 财税政策
一、财税支持
1.新建工业企业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一年试生产期,试生产期实现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返还给企业,期满后再实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遂委发[2006]5号)
2.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旅游企业,按18%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旅游企业,按27%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以旅游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旅游度假项目和专项旅游项目建设、大型旅游资源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其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开发性旅游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旅游商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以传统工艺美术制作旅游商品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额征税。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在不超过营业收入 5‰范围内,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遂委发〔2006〕2号)
3.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完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登记制度,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奖励政策和担保费补助等方式,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免征 3 年营业税。(遂府函[2008]209号):
4.电子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1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加计扣除。电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引导、支持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鼓励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对市级电子企业投资,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市政府全额返还支持其发展。(遂委办发〔2009〕23号)
5.生物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扣除。生物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继续抵免。(遂府发[2009]1号)
6.对确认为高新技术性质的文化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产业化运营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项目的财税政策,参照新入驻工业招商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执行。对入驻我市的新办文化产品生产企业,税收及基金附加实行先征后奖,前 3 年奖励地方所得部分的 100%,后 2 年奖励地方所得部分的 50%。(遂委发[2009]4号):
7. 进入物流港的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按照企业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50%由财政奖励给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对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物流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物流港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的内资企业,自开始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至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进入物流港的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的;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减按 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物流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物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物流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物流企业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发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纳入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试点企业名单的物流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进入物流港的物流企业在全省设立的跨区域分支机构,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不设银行结算帐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帐簿,并与总部微机联网,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总部统一缴纳。入园物流企业,凡能分别核算运输劳务收入和其它劳务收入的,经地税部门认定,允许就运输劳务收入自开或代开货运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依 5%税率征收营业税。物流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中国境内注册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免税。物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遂府发〔2009〕20 号)
二、财政扶持
8.对率先进入生物产业园区的示范企业、重点企业,对生物产业园区集群发展起到支撑作用的核心企业、龙头企业,政府可通过国资委下属企业进行投资入股。(遂府发[2009]1号)
9. 对发展柑桔产业所需种苗资金,由县、区政府补贴 30%,业主或农民自筹 70%。(遂府办发〔2009〕11号)
二、规费减免
1.对市本级工业园区内实施的所有工业项目(含工业技改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业项目免收散装水泥推广费、墙改费、白蚁防治费、质量监督费、建设档案保管费、防雷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其他项目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工业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的,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征全返,返还资金用于企业治理污染。(遂委发[2006]5号、遂府发[2009]1号、遂委办发[2009]23号、遂委办发[2010]3号)
2.国土、房管等部门对企业融资办理首次抵押贷款时,手续费按照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办理非首次抵押贷款时,只收取登记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遂委办〔2009〕

211号)
3.对营业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员工1000人以上的新开业的流通企业,除享受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外,企业免交前3年价调基金。(遂委办发[2007]5号)
4.在淡季,旅游客车可按照实际需要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营运,报停期间免收有关规费。为加快旅客运输车辆的更新换代,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旅游客运企业可加速旅客运输车辆的折旧。对购置的旅游专用车辆免征车辆增容费。经交通部门审批,旅游营运专用车辆可在旅游线路运营。(遂委发〔2006〕2号)
5.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可免缴属地方固定收入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文化产品生产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只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征收排污费;环境监测费用按下限收费。对文化产品生产企业的水、电、气收费,按普通工业收费标准执行。(遂委发[2009]4号)
第三章 金融政策
一、融资支持
1.鼓励企业、自然人合伙发起创建小额贷款公司,凡非财政资金投入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支持企业发展,并由同级政府工业发展资金出资,5年内每年补贴当年实际担保额5‰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扩大其资本金。(遂委办发[2006]17号)
2.支持有实力的生物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生物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遂府发[2009]1号)
二、贷款贴息
1.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在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中设立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对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贷款贴息额不超过上年实际发生利息额的 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 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遂府函[2008]209号)
2.对符合技术改造条件的生物企业,除积极争取上级部门资金外,按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入额,市财政根据国家上年度银行一年期固定资产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补,贴补期限为2年,最高限额为50万元。(遂委办发〔2009〕23号)
第四章 奖励政策
一、销售奖
1.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由市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并在全市通报表彰。
二、纳税奖
对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同级财政按新增入库税金的5‰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固投奖
对企业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主要指土地、土建和设备投入)达3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同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按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予以奖励,对完成5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5‰予以奖励。(遂委办发〔2007〕9号)
2.企业上市成功后由市政府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20万元;对已经上市和新培育上市企业融资亿元以上且投资本地工业发展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投资额的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遂委办发〔2009〕23号)(遂委办发〔2007〕9号)
四、资格认证奖
1.电子企业落户我市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品牌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初次通过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电子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遂委办发〔2009〕23号)
2.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或专合组织,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有机食品、绿色食品认证的企业或专合组织,按照该政策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对认证费用给予全额补助(遂委办发〔2009〕8号)(遂委办发〔2008〕31号)
3.初次通过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生物企业,由市级财政对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遂委发[2009]3号)
4.对荣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由企业同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对荣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由企业同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万元。对被确认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的,由企业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对被确认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由企业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万元。(遂委办发〔2007〕9号):
4.对新评上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上国家4A级旅游景区的旅游资源经营性企业,由辖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评上5星级酒店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评上4星级、3星级酒店的,由辖区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5万元。新开发特色旅游商品获全国、省创作大赛金奖,由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新评上5A、4A级特色旅游商品购物点,由市政府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3A级乡村旅游景区、省4星级乡村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国家4A级旅游景区、省5星级乡村旅游景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遂委发[2009]3号)
第五章 保障政策
一、生产要素
1.重要资源供应企业必须将供水、供电、供气管线架设到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需要安专用电力线的除外),计量点设在使用企业内,计量表前输送损耗不得由使用企业承担。允许有资质的企业进入工业项目电、气、水设施、设备购置及安装。使用企业厂区内设施、设备安装与选型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供电、供气、供水企业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验收、装表和供应,不得无故拒绝,不得收取检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因管线维修等原因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气,必须提前24小时告知企业。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工业企业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遂委发[2006]5号)
2.企业需安装电力专用或双回线路的,电力部门只收取成本费。(遂委办发〔2009〕23号)
3.实行电价优惠政策。按照城乡同网同价原则,优先保证龙头企业生产和从事种养业所需用电,龙头企业用电和种养大户生产用电价格应严格按照农业生产用电标准执行,农业园区和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用电应享受农业用电价格。(遂委办发〔2008〕31号)
4.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只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征收排污费。宾馆、饭店环境监测按下限收费。星级宾馆饭店经营用水按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执行。星级宾馆饭店的动力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执行。已按省定高耗能优惠电价执行的大型宾馆动力用电,仍按省定优惠电价执行。星级宾馆、饭店用天然气,按各商业用气价格的90%执行。(遂委发[2006]2号)
5. 列入省规划和重点扶持的大型批发市场、物流基地、大型配送中心用水用电,按当地工业用水用电标准收取水电费。(遂委办发〔2006〕36号)
二、用工培训
1.鼓励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用人单位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遂府办发〔2010〕7号 遂劳社发〔2010〕24号
2.凡工业企业当年新吸纳社会劳动力500人以上就业的,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实后,由企业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 (遂委办发〔2007〕9号):
三、人才引进
1.支持企业积极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对符合本市人才政策引进的出国留学人员和外省市人才,优先办理外来人才工作证和居住证等,对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本市户籍人口待遇。对需解决户口的,可向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解决常住户口。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重点企业高管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在遂首次新购住房的相关税费给予全额补贴,租住房屋的给予不低于50%的租房补贴,其配偶调动符合有关规定的随迁、随调,暂无工作的可由用人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优先推荐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小学、初高中),由教育部门提供公办优质教育资源。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重点企业高管人才和其他高层次人才,以及获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的优秀人才,享受特约健康保健待遇。用人单位在为引进人才办理各项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可为其购买商业补充保险(遂委办发〔2009〕23号)
2.引进的急需旅游专业人才,申请我市急需的旅游商品开发科研项目,未能列入国家或省上项目,解决科研经费有困难的,经审定可申请政府资金扶持。(遂委发[2006]2号)
3.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子女,可一次性任意选择市内公办中小学校就读,并免收除学杂费外的所有费用。(遂委办发〔2009〕23号)
4.电子企业员工到我市各名胜风景区游览、子女上学、就医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遂委办发〔2009〕23号)
5.鼓励海外留学生、科技人才在生物产业园区创业兴办企业。对在生物产业园区已经落户的海外留学生、科技人才开办的企业,有产业化项目的,政府可通过国资委下属企业以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入股。(遂府发[2009]1号)
6.鼓励市级工业园区修建一定数量的商品房以成本价出售给入户的优秀生物技术骨干、龙头企业,由企业用于引进人才和奖励优秀员工。生物企业引进的行业拔尖人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或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个人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财政按最高不超过80%的标准予以奖励。(遂府发[2009]1号)
7.对食品饮料、油气盐化工、高档家纺及服装、机械配套等4个支柱产业和电子制造、生物技术产业企业年收入超过20万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财政按最高不超过70%的标准予以奖励。(遂委办发〔2009〕23号)
四、五险一金
1.继续执行困难企业缓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政策,缓缴期限为 6 个月。继续执行困难企业降低费率政策。即今年内,全市工伤保险一类行业费率由 0.8%调整为 0.5%,二类行业费率由 1.2%调整为 0.8%,三类行业费率由 2.2%调整为 1.5%;生育保险费率由 0.9%调整为 0.5%;市本级参保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 7%调整为 6%,各区县的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各区县结合实际确定。降低失业保险费费率。市本级参保企业的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 2%调整为 1.5%,各区县企业的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由区县根据基金结余情况确定。遂府办发〔2010〕7 号
2.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市生物企业就业。外出务工人员到我市生物企业上班,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同时转入我市社保、医保部门,保险年限连续计算。(遂府发[2009]1号)
五、行政服务
1.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者可委托政务中心无偿全程代理代办相关审批手续。在工商注册、项目立项等方面,实行无障碍通道,允许先办理注册、立项手续,于6个月之内再补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续。水利部门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单位按照优惠费用收取设计费。(遂委办发〔2009〕23号)
2.新成立的旅游企业注册资金允许在2年内分期注入,首期到位资金达到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放宽旅游企业申办集团公司的条件,凡自然人投资并控股的旅游企业组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可放宽到1000万元,具有3个以上的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可放宽到2000万元,并向登记机关提交逐步达到集团条件承诺书的,可以准予母公司登记。(遂委发[2009]3号)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招商引资项目立项审批、注册登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一)未指定项目秘书协助企业办理项目入驻有关证照,影响项目进展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在企业办理有关证照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的;
(三)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故意刁难、扯皮推诿、无故搁置审批事项的;
(四)在审批事项办理过程中,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遂府办函〔2009〕26号)
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开工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一)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帮助企业协调解决问题,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二)土地供应、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未按协议约定时间履行,影响项目建设进度的;
(三)对企业在工程施工中遇到非法阻扰、强行承揽工程等问题,处置不力给企业造成损失的。(遂府办函〔2009〕26号)
5.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企业依法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
(一)对企业反映现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解决的;
(二)对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评比、乱培训和强行开展有偿服务的;
(三)在企业吃、拿、卡、要、报销费用的;
(四)利用其职能为中介机构搭车收费或强行收费的。(遂府办函〔2009〕26号)
船山区发展电子和IT产业的优惠政策
为切实推动全区电子、IT产业企业的引进和入驻,加快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电子和IT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发展,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一、入园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入驻园区的电子和IT企业,总投资须在5000万元以上、瞄准世界500强、国内100强、行业前10强,努力实现招大引强,并且项目第一年内固定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
二、电子和IT企业入驻园区的四种经营方式
电子、IT企业可以自愿选择以下四种方式之一入驻经营。
(一)自建方式:即由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规划建设厂房自主经营。
(二)代建方式:即由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政府平台公司垫资统一代建标准厂房,企业承租厂房自主经营,可由企业购买厂房。
(三)代建返购方式:即由政府平台公司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按统一标准建设厂房,企业承租厂房自主经营,可由企业购买土地和厂房。
(四)工业地产方式:即由工业地产商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权,按统一标准建设厂房,以灵活多样方式租赁或出售给电子、IT企业自主经营。
三、优惠政策
(一)入驻园区的电子、IT企业享受市、区已出台的优惠政策。园区硬件完善,所有入驻项目实现“七通一平”(即通路、通水、通电、通气、通排污管网、通光纤、通网络和场地平整),并规划职工宿舍、食堂等用地,共享园区公益设施,市内公交车直达电子、IT产业园,确保园区企业、员工正常生产生活。
(二)企业采取代建和代建返购方式经营需购买的,区政府根据企业纳税、就业等贡献,采取“一企一策”方式,以不高于政府平台公司对该项目的投资成本价款确定购买价格。
(三)对自建方式入驻的电子、IT企业,按企业注册资本金的1-2倍,政府平台公司可以担保融资,并按项目建设进度逐步到位,但企业注册资本金和所融资金须由企业、平台公司等单位共同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于项目建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对入驻园区承租厂房自主经营的电子、IT企业,三年内根据企业税收贡献率,每年补助不高于50%的租金。
(五)设立区工业发展基金额度为600万元。其中400万元用于对电子、IT企业扶持,主要用于电子、IT企业的项目补助、水电油运气要素价格补贴、企业员工社会保障补贴、贷款贴息和租金补助等。
(六)园区内设立发展电子、IT产业专项基金,资金来源于现代物流港土地开发区政府返还收益部分的20%。
(七)入驻园区的电子、IT项目,政府优先落实并保障用地指标。
(八)入驻园区的电子、IT企业在完成履约要件后,在同等条件下,享受较其它工业企业优先办证权。
(九)对自建方式的电子、IT企业,如开工前三年内所纳税收区级地方留成总额达企业实际支付征地总价款的,从达到之年开始,企业每年所纳税区级地方留成超前三年内企业纳税区级地方留成平均值的部分,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后再由区财政按比例返还给企业,直到冲抵完企业实际缴纳征地款为止。
(十)电子、IT工业企业按“三同时”要求自建污染治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的,经市、区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征全返,返还资金用于补助企业污染治理。
(十一)对电子、IT企业用工,区政府按国、省规定标准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由主管部门牵头,采取校企、院企合作等方式,为企业定向培训输送合格专业技术工人。
(十二)电子、IT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且入驻船山达半年以上的,在区工业发展基金中对其在船山期间给予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每人每月3000元,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员每人每月2000元,被评为遂宁市有突出贡献优秀人才、拔尖人才及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每月1000元)。
(十三)园区内设立警务室,负责园区社会治安。此外,根据电子、IT企业投资规模和税收贡献,由区政府为其配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岗位,用于企业保洁、安保等工作。
四、以上优惠政策由区电子和IT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开发建设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 注册登记政策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经过审批、核准的物流经营项目外,其他经营项目一律实行工商部门直接登记注册制度,取消其他前置性审批事项。
二、 优惠政策
1、物流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内年度实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奖励给企业;高新技术物流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3、进入物流港的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一个纳税年度内,物流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新办软件生产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物流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由总部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物流企业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6、物流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7、物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三、 行政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1、实行“服务进园、封闭运行”机制,创造优良环境。
2、物流企业的办公楼、自有生产性用房、自有经营性用房、自有仓储用房建设可以免收建设规费。
3、收购、兼并传统物流企业或工商企业的物流企业,免缴资产、股权变动等相关费用,免收因内部收益转移而发生的重复收费。
四、 财政金融扶持政策
1、从2010年起至2012年止,由市、船山区两级政府共同设立现代物流业专项扶持引导资金,每年纳入预算1000万元,其中市本级引导资金预算300万元,船山区引导资金预算700万元。
2、对于物流港内经审批的公共项目、公益性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物流人才的培训和教育等,由引导资金予以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
3、对于成功招引世界100强商贸物流企业和国内100强商贸物流企业在遂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或开设商场市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特别奖励,在引导资金内列支。
4、加大物流港内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的银行授信额度,市级有关部门要鼓励和帮助物流港内重点商贸物流企业申请和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
五、 土地优惠政策
1、进入物流港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多种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
2、投资者在物流港新办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取得。
3、对进入物流港的工业物流项目用地,享有一切工业项目用地的优惠政策。
六、 水、电、气等配套优惠政策
物流企业使用水、电、气由物流园区管委会负责将主管线安装至用地边,企业负责引入用地范围内。
七、人才优惠政策
按中共遂宁市委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服务办法的通知》(遂委办发【2012】22号)规定,对引进人才给予扶持。
安家补贴和生活补助
企业引进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的前五名完成者;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100强或行业前10名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工作合同并落户遂宁的,发放20万元安家补助费,每年补助生活补贴12000元。
企业引进的博士、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工作合同并落户遂宁,在我市工作满3年并购买住房的,发放10万元安家补助费,每年补助生活补贴6000元。
企业引进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硕士和高级技师,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工作合同并落户遂宁,在我市工作满3年并购买住房的,发放3万元安家补助费,每年补助生活补贴1200元.
现已在企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按上述条件享受生活补贴。
2. 个人所得税奖励。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个人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按最高不超过70%的标准予以奖励。
3. 家属安排。对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配偶有的,如愿调入遂宁,组织、人社部门可协调安排相应工作;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的入托、入学,根据引进人才意愿,由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学校就读。
对企业引进产业发展领军型人才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产业发展领军型人才的意见》(遂委发【2011】19号)中相关政策执行。
八、 其他优惠政策
对于注册在物流港的城市物流配送车辆,经交管部门确认,使用统一标识,享受“绿色通道”待遇。
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十条措施
一、大力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
1.建立高层次人才资金资助制度,对符合申报条件,经评审认定为对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并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具有国际国内先进水平的创新创业人才,在用人单位落实相关待遇的基础上,由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2.对引进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带技术(项目)来遂创新创业,由同级财政给予100万元项目资金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遂宁的,由同级财政给予30万元的安家补助,每月由同级财政给予1万元的岗位津贴。
3.对引进的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带技术(项目)来遂创新创业,由同级财政给予50万元项目资金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遂宁的,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的安家补助,每月由同级财政给予5000元的岗位津贴。
4.对引进的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省“千人计划”、国贴省优专家带技术(项目)来遂创新创业,由同级财政给予20万元项目资金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并落户遂宁的,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的安家补助,每月由同级财政给予3000元的岗位津贴。
二、重点集聚产业急需紧缺人才
1.对企业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的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100强或行业前10名的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经评审,由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20万元补贴。
2.引进到企业、医院和学校的博士研究生、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工作合同,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安家补助。
3.引进到企业、医院和学校的硕士研究生、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高级技师,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工作合同,由同级财政给予3万元安家补助。
4.对引进到企业、医院和学校的硕士研究生(含副高、高级技师)、博士研究生(含正高)同级财政每月给予300元和1000元的生活补助。
三、着力锻造高端创新人才团队
1.对引进的国内顶尖、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和科研团队,由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100万元项目资金补贴。
2.支持企事业单位培养以领军型人才或技术型专家为核心的创新团队,实施有望突破核心技术、提升产业水平的创新活动,并有承担国省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经历,核心成员5人以上且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经评审,由同级财政给予不超过100万项目资金补贴。
四、注重培养重点行业产业人才
1.围绕天然气、现代物流、机电与装备制造、新材料、电子信息等重点产业实用人才,通过企业与高、中等院(校)合作采取“订单培养”方式,每年组织教育培训、职业认证专业实用人才2000名以上。
2.每年遴选100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进修深造,选派100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到产业一线开展科技创新活动,选派100名以上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赴高校培训,聘请专家学者来遂培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500人次以上。所需经费在人才培训专项资金中列支。
3.鼓励行业主管部门举办重点行业产业培训班,每个班次由同级财政给予不低于5万元资金补助。
4.加大重点行业产业创新创业力度,在全市范围内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支持各类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基地)承办区域性、全省、全国性创业大赛。
5.健全职业竞赛选拔机制,每年举办全市技能大赛,对在技能大赛表现优秀的技能人才给予奖励。
五、探索建立股权期权激励机制
1.政府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在约定期满退出时,可将股权优先转让给成果完成人。
2.鼓励企业运用股权期权等方式激励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允许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得不高于薪酬总水平30%的股权预期收益。
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对自行投资研发所产生的成果在市内实施转化的,自开始盈利年度起3—5年内,每年提取该成果净收益的30%用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团队)。
六、健全完善人才贡献奖励制度
1.科技型小微企业成立5年内,每年参考其对注册地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给予企业5至20万元的补助,可由企业用于奖励创业团队核心成员。
2.企业为研发人员缴纳的“五险一金”,符合条件的可列入税前加计扣除,按1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强力推进人才发展基地建设
1.对“厅市合作”的中、省、市级专家服务基地,同级财政每年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的匹配资金。对引进国外智力的高端、常规项目分别给予10万、3万的匹配资金。
2.对中省认定的各类技术中心和实践基地,由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至20万元的财政补贴。对新建成并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和创业项目孵化的地方创新创业基地,同级财政视其业绩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3.对建立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50万财政补贴。对创建的技师学院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财政补贴。
4.对创建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技师、名师、名医工作室,同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万、5万、2万元的财政补贴。
八、精心搭建人才交流合作平台。
1.实施“遂州英才”招揽行动提升工程,依托园区和企业,采取组团或小分队形式赴国内外重点高校、知名企业招聘我市急需紧缺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2.整合市县(区)人才市场、提升服务功能,重视人才信息业的发展,充分利用现有的传播媒介,发展专门的人才信息传播媒介,逐步实现信息手段现代化,建立与国际国内相连的人才供求信息网络,实现人才信息贯通、资源共享。
3.建立“遂宁智库”,实施动态管理,汇聚各学科各领域的高层次专家学者,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保障。
4.举办“人才论坛”,按季度定期宣传人才工作先进典型,宣扬人才贡献,助推人才工作。
九、努力创优人才管理服务环境。
1.财政整合相关专项资金,设立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市本级每年不低于1000万元,县(区)不低于500万元、园区不低于300万元。
2.设立“遂宁人才创新创业奖”,每两年定期评选表扬10名创新创业优秀人才,每人给予10万元奖励。
3.畅通人才绿色通道,试行人才引进专项编制,优先支持人才招揽。实施“一站式”服务,优先为引进人才就医、子女就学、家属就业、购买社保提供保障。
4.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建设人才公寓,鼓励企业自建“专家楼”,用人单位通过发放租房补贴或申请最长5年免费入住人才公寓等方式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5.加强对人才的政治激励,推荐一批表现优秀、贡献较大的人才作为市、县(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
十、切实加强对人才工作的领导。
1.完善党管人才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一把手”抓人才工作主体责任,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人才工作最新动态,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2.建立市级领导干部联系人才制度。每名市级领导班子成员每年联系1-2名优秀人才,实行定期慰问和谈心谈话制度。
3.建立人才政策绩效评估机制。加大对人才政策落实和人才资金安排使用的督促检查力度,确保人才工作目标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引进人才(团队)开展绩效评估,作为兑现人才奖励政策的重要依据。
各类优惠政策
1、水、电、气
政府保证对企业的水、电、气等重要资源供应,供给企业必须将供水、供电、供气管线架设到园区红线外侧(需要安专用电力线的除外),计量点设在使用企业内,计量表前输送损耗不由使用企业承担。允许有资质的企业进入工业项目电、气、水设施、设备购置及安装。使用企业厂区内设施、设备安装与选型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供电、供气、供水企业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验收、装表和供应,不得无故拒绝,不得收取检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因管线维修等原因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气,必须提前24小时告知企业。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工业企业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水、电、气价格见下表:
表一:遂宁市水价格表
项目
(元/吨)
|
居民
生活
|
工业
生产
|
行政
|
特种
|
经营
|
水价
|
1.38
|
1.5
|
1.60
|
3.20
|
2.20
|
污水处理费
|
0.55
|
0.90
|
0.70
|
1.60
|
1.30
|
合 计
|
1.93
|
2.40
|
2.30
|
4.80
|
3.50
|
表二:遂宁市电价格表
项 目
|
居
民
|
商
业
|
非普
工业
|
大工业
|
基本电价(变压器容量315以上专变用户)
|
元/度
|
0.61
|
0.99
|
0.68
|
0.56
|
18.00元/KVA
|
表三:遂宁市用气价格表
项 目
|
居民生活
|
商业服务
|
集体
|
一般工业生产
|
元/m3
|
1.83
|
2.57
|
2.57
|
2.57
|
2、土地
政府承诺在物流港临港产业流通加工配送区内提供约520亩土地,土地使用性质及年限按土地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物流商贸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50年,,商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年限为70年,仅限于该企业高管、职工宿舍及生活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通过法定程序取得。政府通过工业发展基金和项目扶持资金予以扶持。
3、其他
(1)税收
产业园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
产业园享受遂宁市各项优惠政策。
产业园享受船山区和物流园各项优惠政策。
(2)融资
产业园项目实行融资优惠政策,由船山区人民政府工业发展资金出资,5年内每年补贴当年实际担保额5‰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扩大其资本金。
(3)规费
1、产业园工业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推广费、墙改费、白蚁防治费、质量监督费、建设档案保管费、防雷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其他项目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公布的《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2005)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
2、产业园自建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的,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征全返,返还资金用于企业治理污染。
(4)奖励
产业园项目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的由船山区人民政府,奖励2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10万元、三等奖的奖励5万元;荣获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的奖励10万元、二等奖的奖励6万元,三等奖的奖励3万元。确认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船山区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用于购买科研设备。
产业园项目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100亿元,由遂宁市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并在全市通报表彰。
产业园项目当年新增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由船山区财政按新增入库税金的5‰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产业园项目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由船山区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给予3万元奖励;新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给予2万元奖励。重型机械产业园项目新通过ISO9000、ISO14000、HACCP认证的,由船山区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万元奖励。
产业园项目凡是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和省、市科技进步奖的主研人员,单位可按其获奖额的1-3倍再给予奖励。
锂电业优惠政策
一、入驻产业园优惠政策:
(一)、享受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
(二)、享受遂宁市招商引资相关政策(见附件1)
(三)、享受船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见附件2)
附件1(但这些政策中不乏政策有效期已过)
第一章 财税政策
一、财税支持
1.新建工业企业或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一年试生产期,试生产期实现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由政府返还给企业,期满后再实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以支持企业发展。
2.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完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登记制度,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奖励政策和担保费补助等方式,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免征 3 年营业税。
3.电子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1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50%加计扣除。电子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引导、支持民间资金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鼓励依法设立的风险投资机构对市级电子企业投资,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市政府全额返还支持其发展。
4.土地使用税为5元/平方米/年,区级地方留成为52%;印花税税率大约为0.5‰,区级地方留成为80%。
二、财政扶持
1.通过工业、农业、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等专项发展资金,扶持奖励工业、农业、文化、旅游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重点项目。
2. 市、县(区、园区)财政在财力自求平衡的前提下,设立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专门用于引导各级重点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发展。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和专项资金可用于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产业项目的贷款贴息、补助或以奖代补。
3.设立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将全民创业奖励基金调整为创新创业引导基金,市级基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县(区)、园区基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通过产业发展、创投等专项资金,运用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挥财税政策作用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培育发展天使投资群体。
4.加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支持力度,在市级科技发展资金中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孵化器建设。利用工业用地建设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不改变科技企业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三、规费减免
1.对市本级工业园区内实施的所有工业项目(含工业技改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工业项目免收散装水泥推广费、墙改费、白蚁防治费、质量监督费、建设档案保管费、防雷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规费;其他项目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的50%收取。工业企业自身建有污水处理厂,并达标排放的,经市政府批准,环保部门征收的排污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全征全返,返还资金用于企业治理污染。
2.国土、房管等部门对企业融资办理首次抵押贷款时,手续费按照最低标准减半征收;办理非首次抵押贷款时,只收取登记工本费,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3.对营业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员工1000人以上的新开业的流通企业,除享受有关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外,企业免交前3年价调基金。
第二章 金融政策
一、融资支持
1.鼓励企业、自然人合伙发起创建小额贷款公司,凡非财政资金投入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其上缴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三年内全额返还,支持企业发展,并由同级政府工业发展资金出资,5年内每年补贴当年实际担保额5‰的风险补偿资金,用于扩大其资本金。
2. 推动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和股权众筹等投融资机制,积极利用中小企业私募债、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等拓展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
3. 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由市财政给予2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挂牌上市或在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融资的企业,其融资额在2000—5000万元的,由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融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依法完成了资产证券化改造,并到资本市场排队等候上市的企业,由市、县(区)财政各按50%最高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通过配股、定向增发、公司债、可转债等方式实施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工业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最高100万元予以奖励。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对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给予支持。
4. 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市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的,以及“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列入“创业板行动计划”且在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板挂牌的企业,其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给予的补助费用均为50万元。同一企业在不同资本市场融资,不能重复申报补助。
二、贷款贴息
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在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中设立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对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贷款贴息额不超过上年实际发生利息额的 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 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 500 万元。
第三章 奖励政策
一、销售奖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由市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10万元、3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并在全市通报表彰。
二、纳税奖
对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同级财政按新增入库税金的5‰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三、固投奖
1.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性产业的重点工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以核定的实际投资为准),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企业上市成功后由市政府奖励企业管理团队120万元;对已经上市和新培育上市企业融资亿元以上且投资本地工业发展的,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投资额的1‰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奖励。
四、资格认证奖
1.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企业,由市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高新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或优势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的省级创新型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或优势培育企业,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优秀奖的企业,由同级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2.电子企业落户我市后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品牌的,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四川名牌的企业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四川质量奖和遂宁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由市政府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初次通过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电子企业,由市政府分别给予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用于企业技术中心建设。
3.对荣获国家级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由企业同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对荣获省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企业,由企业同级财政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万元。对被确认为国家级“技术中心”的,由企业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对被确认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由企业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奖励2万元。
4.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形成的技术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年度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成果转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运用省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的重大技术创新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产业化的企业,年度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财政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5%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级科技成果鉴定的创新成果,由同级财政给予5万元补助。
五、电子信息产业稳增长奖励资金
对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或软件与信息服务业重点企业,单个重点企业奖励金额不高于1000万元,具体奖励标准,在不突破总奖励资金70%左右的基础上,依据电子信息产业全省占比、对全省电子信息产业增长的贡献进行测算并视申报情况而定。
第四章 保障政策
一、生产要素
1.重要资源供应企业必须将供水、供电、供气管线架设到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需要安专用电力线的除外),计量点设在使用企业内,计量表前输送损耗不得由使用企业承担。允许有资质的企业进入工业项目电、气、水设施、设备购置及安装。使用企业厂区内设施、设备安装与选型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供电、供气、供水企业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验收、装表和供应,不得无故拒绝,不得收取检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因管线维修等原因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气,必须提前24小时告知企业。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工业企业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2.企业需安装电力专用或双回线路的,电力部门只收取成本费。
3.严格落实生产性用水、用电、用气优惠价格,严查乱涨价,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遂宁市工业用水1.5元/吨,工业用电0.926元/度,大工业用电电价约0.58元/度,工业用气2.57元/m³。
二、用工培训
1.鼓励企业开展在岗职工培训,对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从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职业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对用人单位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50%。
2.凡工业企业当年新吸纳社会劳动力500人以上就业的,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实后,由企业同级财政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
三、人才引进
1.重点引进产业发展领军型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我市自主创业的,创业地县(区)、园区按规定提供不少于200平方米工作场所,三年内免收租金,并提供不低于130平方米的免租金住房;一次性补助创业人才100万元安家费。经评估,其创业企业带动了遂宁产业发展,所提供的130平方米免租金住房奖励给个人。家属如愿意随迁我市,有工作的,由所在地推荐安排工作;无工作的,其创业企业注册地的县(区)、园区每月提供5000元以上生活补贴。子女纳入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予以保障,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权益。配备特约保健医生,开展特约医疗保健服务。
2.电子企业员工到我市各名胜风景区游览、子女上学、就医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3.鼓励市级工业园区修建一定数量的商品房以成本价出售给入户的优秀龙头企业,由企业用于引进人才和奖励优秀员工。生物企业引进的行业拔尖人才,开发新技术新产品1项以上或新增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个人年收入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其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财政按最高不超过80%的标准予以奖励。
4.对电子制造企业年收入超过20万的管理人员或技术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可由财政按最高不超过70%的标准予以奖励。
四、行政服务
1.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者可委托政务中心无偿全程代理代办相关审批手续。在工商注册、项目立项等方面,实行无障碍通道,允许先办理注册、立项手续,于6个月之内再补齐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等手续。水利部门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单位按照优惠费用收取设计费。
2.(1)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一站式”服务。
(2)实行市、区、物流港三级领导和部门联系重点项目制度。
(3)推行项目经理制、秘书制、领导定期约见制。
(4)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5)政府积极为企业包装项目,全方位争取各项政策扶持。
附件2:
1、享受物流港“一企一策”财政扶持政策
2、财政设立重点产业引导资金,大企业培育发展资金,专门引导重点产业项目和大企业培育发展,重点支持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技术改造、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升规培育等。
3、设立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奖励工重大产业项目。
4、对招商引资企业拥有核心竞争力的技改项目,在重大设备购买、产品出口等方面实行财政贴息。对符合政策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5、对大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并将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我区投资,区财政按照比例给予奖励。
6.鼓励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多种供地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7.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降低企业转贷风险。
8.规范金融机构收费,减费让利,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9.对符合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产业项目企业新招聘员工,按相关政策给予职介和培训补贴。
10.按省、市规定执行企业用工社会保险费率下调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11.支持政府性平台公司以成熟土地、厂房、流动资金等要素入股。
12.严格执行生产性用水、大工业用电优惠价格,严查随意乱涨价。对引进的现代物流、重大商贸、企业总部、金融、研发、设计、知识产权、电商、文化旅游等高端服务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工商业用水、用电、用气同价价格政策。
13.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办事程序,实行区长重大项目调度会制度,解决项目引进、落地及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
14.落实地方产品扶持政策,对地方产品在同质同价条件下优先采购。
二、生产要素
1.重要资源供应企业必须将供水、供电、供气管线架设到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内(需要安专用电力线的除外),计量点设在使用企业内,计量表前输送损耗不得由使用企业承担。允许有资质的企业进入工业项目电、气、水设施、设备购置及安装。使用企业厂区内设施、设备安装与选型由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决定,供电、供气、供水企业应在收到完工验收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验收、装表和供应,不得无故拒绝,不得收取检验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因管线维修等原因对企业停水、停电、停气,必须提前24小时告知企业。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工业企业损失的,必须予以赔偿。
2.企业需安装电力专用或双回线路的,电力部门只收取成本费。
3.严格落实生产性用水、用电、用气优惠价格,严查乱涨价,有效降低企业运行成本。遂宁市工业用水1.5元/吨,工业用电0.926元/度,大工业用电电价约0.58元/度,工业用气2.57元/m³。